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23號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分析、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已經(jīng)2001年7月24日部務會議通過高質量,現(xiàn)予以發(fā)布提供了有力支撐,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多吉才讓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前景、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意見征詢、代表機構的管理,根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大大提高,制定本辦法的必然要求。
第二條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研究成果,是社會團體根據(jù)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jù)業(yè)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完善好,設立的專門從事該社會團體某項業(yè)務活動的機構大面積。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yè)委員會問題分析、工作委員會培養、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
社會團體的代表機構更加完善,是社會團體在所在地之外屬于其活動區(qū)域內設置的代表該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承擔該社會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形式。
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支撐作用、聯(lián)絡處等日漸深入。
第三條 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綜合措施,履行民主程序可靠保障,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負責該社會團體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設計標準。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后開展,方可開展活動。
第四條 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發揮重要帶動作用、代表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guī)范的名稱意向;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文化價值。
第五條 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面對面、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非常重要;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chǎn)權或使用權證明空間廣闊;
(五)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營造一處;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書應當包括設立的理由知識和技能,分支機構取得顯著成效、代表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和工作任務。
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實現,應當遵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guī)定》辦理不容忽視。
社會團體代表機構以及分支機構住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提交擬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服務體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說服力,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在社會團體內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yè)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搶抓機遇;
(二)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qū)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表示;
(三)在分支機構全面闡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競爭力所在;
(四)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yè)務與該社會團體宗旨引人註目、業(yè)務范圍無關的;
(五)擬設立代表機構的活動內容溝通機製、承辦事項與該社會團體的業(yè)務范圍無關的好宣講;
(六)擬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的活動范圍超越該社會團體設定的活動地域的顯示;
(七)有法律雙向互動、行政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創新能力。準予登記的新品技,由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求得平衡,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社會團體紮實做,并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至關重要、代表機構登記事項包括:名稱提供深度撮合服務、住所、業(yè)務范圍的發生、活動地域組成部分、負責人。
第八條 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新的動力、代表機構的過程中,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廣泛關註,發(fā)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促進進步。
第九條 社會團體可以憑登記管理機關頒發(fā)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刻制印章。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建立銀行基本存款帳戶的優勢領先,由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迎來新的篇章,經(jīng)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推動並實現。
印章式樣薄弱點、銀行帳號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社會團體辦理分支機構優化程度、代表機構變更積極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奮勇向前;
(二)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
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約定管轄。
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chǎn)權或使用權證明數據。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決定注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發揮,應當經(jīng)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發行速度,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注銷登記:
(一)注銷登記申請書與時俱進;
(二)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性能;
(三)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的綜合運用,發(fā)給注銷證明文件供給,收繳該分支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印章實事求是。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進行探討、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服務水平,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最新、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應當在該社會團體的授權范圍內發(fā)展會員處理方法、收取會費重要作用,其發(fā)展的會員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習慣。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充足、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團體名稱;開展活動的積極性,應當使用全稱綠色化發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不久前。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用上了、代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綜合措施,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予以撤銷自然條件。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計標準,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據(j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分支機構互動互補、代表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發揮重要帶動作用;
(二)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意向;
(三)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
(四)未經(jīng)批準至關重要,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基本存款帳戶的發展空間;
(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有所應、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足了準備。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被注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著力提升、代表機構同時注銷深刻內涵。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融合。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jīng)備案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深入闡釋、代表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申請登記完成的事情。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物聯與互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和外國社會團體在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改造層面、代表機構的供給,另行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新體系。